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监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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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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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监察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国家建筑管理法规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4]56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均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宜公开招投标的,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必须重新招标。校监审处按规定全过程实施监察。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学校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 第二章 投标审查 | 第四条 监督检查招标公告是否实行了公示制度,并按规定在合法媒介公开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资格预审报名的起止时间是否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五条 监督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人)代表持单位介绍信、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证书和法人(或授权人)代表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在交易中心报名。检查投标报名资料和报名登记的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第六条 监督审查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停业、破产状态,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财产没被接管、查封、冻结。 (四)在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行为,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监督由投标单位派代表摸号来随机确定自己的编号,并对所有编号再用摇号的办法,来随机确定新入围的投标单位,并在交易中心大厅当场公布。参与基建部门组织的对新入围投标单位进行的考察。 第八条 监督检查资格审查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守纪,与投标申请人有无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实行了回避制度。 | 第三章 标底编制 | 第九条 编制标底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通过资质年检,并通过学校监审处考察和评估后,方可进入备用库待用。基建部门选派人员参加编制标底工作。 第十条 编制标底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备用库随机抽取,限时通知有关单位的人员集中。所有工作人员前往“全封闭”地点之前,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上交专人保管,不得泄露任何有关工程项目的信息,严格保密。监察人员负责核查编制标底人员的资质情况,检查所带资料和物品是否齐全,切实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标底人员进入“全封闭”地点后,由监察人员对全体人员进行行廉洁、保密、守纪教育,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一次检查,对可能影响编制标底保密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编制标底人员进入“全封闭”场所后,对外切断联系,禁止任何工作人员私自往外打电话,如遇特殊情况要打电话时,须经带队负责人批准,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方可通电话。对内也实行保密制度监察人员和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造价工程师工作场所。造价工程师应对工作底稿严密收藏,不得向任何人员泄密。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时,如果有几个标段的标底需在同一地方同时编制,须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标段重新在“全封闭”地点随机抽签,以确定各标段进行编制标底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汇总工作必须在开标前适当时候进行(只限汇总人知道),编制标底结束后,应对做标底的有关资料进行保密处理。按要求将标底密封,并在封口签字盖章,在开标前准时护送到招投标交易中心,由监察人员当众验封拆封宣读。 | 第四章 商务开标 | 第十五条 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主要检查标书是否密封完好,是否加盖了公章,是否当众检查各投票人的投标资格及按规定应当众出示的证件资料等。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监督抽查标书是否完整、有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以联合体名义投标、但未提交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十七条 监督商务标开标是否按规定公开唱标、记录是否准确无误,每个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当扬拆封和宣读,设有标底的,是否当场拆封和公布,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开标整个过程应完整记录并存入档案,有专人保管。 | 第五章 技术评标 |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实行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并及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开标当天,临时在省建设厅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和本校推荐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外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现场实行全封闭监控,禁止人员进出,评标期间一律关闭通信工具。无关人员不得私自和评标专家见面联系。有事须由监察人员和投标方联络。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情况和分数进行汇总、复核,确定技术标入围的投标单位。技术标、商务标开标后,评标专家和监察人员须在综合定性评价法计分表上签字,并将计分表存档。 | 第六章 合同签订 |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必须报校基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合同谈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属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应当与《合同法》、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中必须有中标人对投标文件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按时到位的承诺,以及中标人对合同工期、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工程质量的承诺。 | 第七章 工程建设 |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是否中标单位承建工程项目,投标文件上的项目管理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否一致 ,是否有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挂靠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是否有工程管理、监理人员介绍亲友参与本项目的劳务和设备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施工日志。会同基建部门有关人员,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是否在基建部门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检单位检测,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是否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 第八章 竣工验收 |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竣工验收前,首先要了解本项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小组的组成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条件为: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如果有以上缺陷,施工单位应当修复后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工程保修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应当明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没有保修制度的不得验收。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项目档案、移交有关部门或校档案馆。 | 第九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建筑管理法规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建筑管理法规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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