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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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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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筑管理法规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赣教审字[200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贷款、财政拨款、校拨经费、自筹资金等进行的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招投标活动、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预算决算等,校监审处按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加大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切实抓好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过程与工程造价的审计。同时加强基建项目的事前审计以及招投标和合同等环节的审计监督,确保准确、及时、公正地做好基建审计工作,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审计监督工作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1)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2)对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设计概算;3)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4)对招标投标阶段确定的工程合同价;5)对合同实施阶段确定的结算价;6)对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的竣工决算;四算两价环环相扣,力求防止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并对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决算、签订合同价等进行监控。 第五条 学校监督检查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1)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2)概预算编制与审核;3)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4)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 第二章 概预算、投标价、合同价控制 | 第六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监审处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审人员参与编制标底工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选派有注册造价师职称、有责任心、守纪律的专业人员,严格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应将标底控制在概算或预算内,合理的标底造价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审人员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明显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甚至是明显低于标底。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认定,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审人员发现社会中介机构的造价工程师在编制标底,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应通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工程项目合同总价应采用固定基本价,调整工、料差价的控制方式。各分项工程的基本单价、利润率、管理费率固定不变,市场人工、施工机具、材料价格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国家批准的造价限额内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合同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承诺书来签订。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需有会议纪要、领导签字等有关手续齐备后,方可按调整价格执行。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 第三章 工程施工签证价、变更价控制 |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是实现工程造价有效控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原始依据的过程。基建部门应建立项目造价控制责任人制度,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项目造价控制负责。严把签证关,隐蔽工程严格执行施工现扬三人同时签证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尽量减少费用。没有项目造价控制责任人签名的签证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确实需要变更的,一定要有文字记录,涉及工程质量标准及结构变更,须经设计院签字同意。任何变更,都应及时计量、及时签认。由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及时在有关会议上集体确认,及时调整价格,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 第十四条 重大的隐蔽工程签证和重大工程项目变更,基建部门必须事先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及时将签证单和变更单送校监审处备案。必要时,校监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现场进行录像、拍摄工程照片,制成图片资料备案,作为决算依据。 第十五条 重大隐蔽工程签证和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价格变化,经有关人员计算后,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及时送监审处审核认定,方可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未经审计部门确认的增、减工程量、决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未竣工决算之前,基建部门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实际工程量及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付款。同时应指派专人对工程付款进度进行控制,防止工程款超付。工程结算前应根据合同价,留足15%左右的工程尾款,确保工程款不超付。 | 第四章 竣工决算控制 |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部门、施工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由校工程质量验收小组验收通过,方可向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只有经建筑质检部门认定的合格工程,才可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办理决算时,决算书须基建部门分管项目的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认可同意后,将初审决算书送交校监审处。同时应附上竣工图纸、工程预算、合同、有效签证(重大隐蔽工程须附上影象片)、设计变更等决算所需的文件。决算书必须经校监审处审核或由校监审处按规定委托有关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如核减额超过工程总量的15%,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一半。在校监审处下达决算审计意见书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对预结算的审核。应该把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计取是否准确等三方面作为重点。另外,在施工图纸的基础上仔细查验合同、招投标书、中标人的承诺书、协议、会议纪要、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量的审核。一是要分清计算范围。二是要分清限制范围。三是要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对签证凭据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是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作好现场实地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能见有签证即给予计量,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对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应该严格执行定额的形式、内容、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但在套用定额单价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 (1)审核套用的定额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 (2)审核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价。 (3)审核定额中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主材价格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以2000年预算价进入直接费,按实计补价差;主材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则以最高限价进入直接费,按实计补价差。 (二)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1)审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2)审核同时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3)审核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等。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准确性。 (三)对补充定额的审核。(1)审核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2)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费用的审核。取费应根据本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合同、招投标书、中标人承诺书等确定取费率。(1)审核时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2)审核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3)审核费率计算是否正确;(4)审核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5)审核取费基础是否正确,是以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6)审核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同比下浮。 第二十四条 工程决算表的制定和审核,必须严格地执行现行的《江西省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并参照南昌市造价信息或校内自行确定的维修价格执行。没有现行定额的项目单价,根据定额编制的方法,进行人工,材料和机械分析后,制定补充单价,送监审处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审定的结算款3%-5%扣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质保期期满后,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校监审处签署意见,财务部门方可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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