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2011-06-08
浏览次数:
1357
|
| | | | | 江西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学校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师范大学校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二章 招标投标范围 | 第三条 学校招标投标的范围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基础、设计、施工(土建、安装、地基基础、士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监理等。还包括科研建设工程项目,如科学实验基地,科研试验场所建设等工程的新建、更新、扩建、大修等;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规定集中采购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到省、市有关专业招标投标中心,参加社会公开招标;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拨、校拨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和个人捐资、政府贷款进行学校建设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科研资金、科研基金进行学校建设的项目; (六)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校内项目; (七)凡校内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计算出的勘察、监理、设计费用分别超过2万元的,除按规定应到省、市政府专业招标机构招标的以外,均应进行校内招标,2万元以下的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 第三章 招标投标原则 |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校内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校内招标项目,其投标活动不受校内校外单位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排斥或限制本系统内外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按规定实施的监督。校内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 第四章 招标投标组织及职能 |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长、纪委书记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讨论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并批准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和招标投标项目评标小组成员组成:审核并批准招标投标中的重要文件;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程序和关键事项,确定中标单位等。 第九条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业人员代表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 招投标工作小组的职责为:对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和采购等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制作招标文件、自制或委托他人做标底(标底送财务处审核或送专业部门预审后封存);组织开标、评标会议;与中标单位办理有关合同、协约等手续;检查监督招标项目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成立招标投标项目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家或业务技术人员不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凡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由省、市专家库提供,校内邀标、议标项目评标小组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招投标项目评标小组的职责为:依据事先制定的本项目的评标办法,对各家投标标书进行公正、科学的评议;初步确定中标和不中标单位,撰写项目评标报告书,呈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 第五章 招 标 |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经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在项目资金落实或资金来源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 分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校内指招投标工作小组)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协议招标,是指因特殊需要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校内指招投标工作小组)可采用直接邀请个别特定法人经面议、协商或谈判方式进行的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以上及政府规定集中采购的大宗物资项目,原则上应到省、市政府设立的专业招标投标机构登记,实行社会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校内建设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规定为政府采购或应参加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可实行邀请招标。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项目,以采用协议招标。 第十四条 对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由于确定为学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协议招标。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事前向学校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或资质证书以及该组织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对标底必须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邀请书内容可以进行修改,但必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十五天,并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工作开始时制定针对本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包含以下条款: (一)分别确定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的人员 (二)标底编制说明,包括标底计算、验算方法等: (三)确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的程序; (四)确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的原则意见,包括评标评分标准等; (五)确定执行范围和时限; (六)招标法人名称(公章)。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对已立项招标的项目报请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二)编制项目标底及标书,交招投标项目评标小组进行论证,送财务处或专业部门预审后封存。 (三)编制并发放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所发法人或组织的名单应经招投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所发放的投标法人或组织数量必须多于三家,必要时对潜在投标单位逐个考察。 (四)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投标书,过时投标书不予受理。如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投标书少于三家,应继续发放投标邀请书,直到收到投标书总数超过三家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五)举行开标、评标会议。会议应由领导小组代表、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工作小组全体成员、所有投标单位代表等参加。 (六)办理中标手续,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合同审核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并签订合同书。 (七)如遇投标法人或组织无一中标,则应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重新招标,不得邀请第一次落选的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协议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将议标项目申请报送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批准。 (二)编制预算方案,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再报分管校领导和监督部门批准。 (三)分别邀请具备资质能力的法人或组织进行一对一协商或谈判。谈判现场应有校监督人员、专业人员、用户代表参加。对方若能满足我校建设要求、技术要求及费用要求,即可宣布初步中标。填写表格,双方会议代表签字。 (四)招标工作小组将谈判结果报告送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即可正式通知中标单位。 (五)甲乙方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书。 (六)如谈判未果,再邀请第二家单位进行议标,依次类推,直至中标。 | 第六章 投 标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还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中应附有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单位的施工硬件设备条件等。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已加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并与招标人办理签收手续。投标人少于三家的(进口设备采购除外),招标人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者评标人员串通投标,以免损害学校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投标有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按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召开开标、评标会议。会议程序如下: 1、招标投标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会议。 2、学校招标查验投标单位与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当众逐个打开密封的标底及投标单位的标书,并宣读其主要内容。 3、投标单位依次进场介绍本单位编制投标书的情况、单位业绩、单位经营业范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介绍完毕后,参会人员对尚不清楚的情况向投票单位提问,提问结束后,投标单位退场,下一投标单位进场介绍情况,直至最后一个投标单位。所有投标单位退场后在场外或回单位等候回音。 4、宣布评标办法,审议投标单位标书,确定中标单位。领导小组代表、评标小组代表、工作小组代表、工程负责人、用户代表、监督人员代表分别在评标结论中签字。 5、通知中标和不中标单位。 第三十条 中标 (一)投标人投标文件、资质条件、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被评标会议确认为得分最高的视为中标。 (二)招投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有权依法否定所有投标,并有权建议重新投标。 (三)中标人中标后应当收到投标人中标书面通知。收到书面通知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四)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由招标人退还中标人。 (五)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项目支解转让他人。对项目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人可以经招标人批准分包他人完成,且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领导小组成员、评标小组人员、工作小组成员、用户单位负责人等,凡有与投标人有亲友关系或有个人切身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项目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开展竞争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标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标底的,或以其他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向招标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相互串通人员予以罚金处理,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送交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将项目转让他人的,支解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中标无效。属于校内中标人则按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和罚金等;对校外中标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并参照招投标法给予罚金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限制或排斥校内外投标法人或组织参加学校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投标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如是校内人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如是校外人员,参照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校规校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学校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时,以政府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被学校确定为秘密投资项目、赈灾抢险、扶贫投资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以学校批文为准。 第四十三条《江西师范大学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江西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一起为系统管理办法。前两个管理办法条款与本办法有矛盾时,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监审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