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
2011-06-08
浏览次数:
1382
|
| | | | | 江西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赣审经责发[2003]1号)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赣办字[2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监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群各部门、各学院、处(室),各直附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任命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参照江西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按计划进行。每年底由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意见,提出下一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经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后,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临时需要增加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后,由审计组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时,应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本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10日内写出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应提供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如下: 1、任职期间职责范围; 2、任职期间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重要经济活动事项; 3、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4、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情况; 5、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6、审计组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10日内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和提供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1、所在部门和单位的基本概况和经济状况; 2、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及任期年度工作总结; 3、重要的经济合同及其实施结果,与此相关的协议、合同、批示等; 4、任职期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6、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情况; 7、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做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8、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或需要向审计组提供的其他资料。 9、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2、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6、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遵纪守法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1、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2、有无因被审计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所在部门、单位发生经济损失或违法乱纪问题; 3、有无违反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应遵守的廉政规定的行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审部门委托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在纪检监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第九、第十条所列相应资料送交审计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后60天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审计任务的说明,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与协助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及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 (六)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听取本人和被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和被审领导干部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分别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接到被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签署的书面意见后,应认真进行研究,经审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提出审计报告或提出审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如存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意见。领导小组经调查研究后,对照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及本人意见后,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依法做出审计决定,并呈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十六条 监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部、人事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者及被审计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四)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监审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及职务升降、任免、交流、辞职、辞退、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利用、处理或追究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监审处。应当给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校党委、校行政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为了配合做好审计工作,加快审计进度,每年年末校财务处应把学校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费指标本》提供校监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